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局煤矿企业安全许可网上办理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4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工作制度。
一、煤矿企业行政许可事项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煤矿企业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订)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处务会审核—分管局领导复审—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签发—制证—送达—公开—归档(见附图1)。
办理时限: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审批时限要压减到35个工作日以内;直接延期申请的,压减到25个工作日以内;因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煤矿企业名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压减到20个工作日以内。
(一)申请
煤矿企业登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系统,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报资料至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受理
1.承办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煤矿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退回煤矿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承办处室指定专人按规定负责受理工作;受理人员应每天登录系统,有申请许可事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三)审查
1.承办处室指定两名及以上审查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查。对于初次申领、延期申领、改(扩)建变更等事项需要现场核查的,由辖区分局(站)现场核查。
2.审查人员按规定审查资料及现场核查情况,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提出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建议,提交处务会研究。
(四)处务会审核
承办处室召开处务会,由审查人员汇报安全生产许可审查情况,集中研究形成审核意见,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审核合格的,提交分管局领导复审;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煤矿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分管局领导复审
经分管局领导复审同意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复审不同意的,退回承办处室。
(六)局长办公会研究
经分管局领导复审同意的,承办处室向局长办公会汇报审查情况:
1.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分为初次(延期)、变更两类。初次(延期)事项汇报主要内容为:申请事项、主体企业基本情况及承办处室审查意见;变更申请事项以表格形式简要汇报。
2.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分为初次(延期)、直接延期、变更三类。其中:初次(延期)事项汇报主要内容为:申请事项,设计(核定)能力,矿井瓦斯、水文地质类型等主要安全条件,矿井采掘部署简要情况和承办处室审查意见等;直接延期、变更申请事项以表格形式简要汇报。
3.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如遇特殊情况,承办处室可提请召开局长专题办公会研究。
(七)分管局领导签发
局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后,承办处室及时落实会议决议。同意颁(换)发的,提交分管局领导签发决定,进入制证环节;不予颁(换)发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生成不予颁(换)发通知书,退回承办处室。
(八)制证
承办处室负责制证,制证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送达
承办处室采用邮寄方式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十)公开
承办处室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于10个工作日内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公开。
(十一)归档
承办处室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处务会审核—分管局领导复审—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复—送达—公开—归档—备案(见附图2)。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一)申请
煤矿企业登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系统,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至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受理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项目,省局按规定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
对于省局负责审查的项目,承办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审查
省局受理煤矿企业申请后,承办处室应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实际和矿井灾害情况,组成专家审查组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设计单位和煤矿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成并经专家组复审同意后(设计修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将修改后的安全设施设计提交承办处室。
(四)处务会审核
承办处室召开处务会,由承办人员汇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和结论,集中研究形成审核意见,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审核合格的,提交分管局领导复审;审核不合格的,按规定退回煤矿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分管局领导复审
经分管局领导复审同意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复审不同意的,退回承办处室。
(六)局长办公会研究
1.承办处室向局长办公会汇报审查情况,汇报主要内容为:项目概况、专家组审查情况、专家组复审意见和承办处室审核结论。
2.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审批的决定。
3.如遇特殊情况,承办处室可提请召开局长专题办公会研究。
(七)批复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准予行政审批的项目,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承办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不予行政审批的项目,承办处室告知煤矿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
(八)送达
承办处室通过邮寄方式,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九)公开
承办处室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于10个工作日内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公开。
(十)归档
承办处室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十一)备案
承办处室将批复文件等资料及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强化组织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对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每一个节点、每一个环节都要明确要求,责任到人。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不得擅自与煤矿企业人员接触联系。
(二)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所有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在审核、办理、审批过程中,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做到依法公正、廉洁高效。
(四)监察室要不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许可网上办理工作实施监督。
附图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
附图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网上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