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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严格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有效防范化解煤矿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

2022-04-14 15:17:53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量:485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年9-10月,省应急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集中开展了采掘接续紧张煤矿排查工作,全省有38座煤矿存在采掘接续紧张问题。12月下旬,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阳泉市煤矿采掘接续情况进行检查调研发现,少数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或存在采掘接续紧张潜在风险,存在生产系统复杂、采掘头面多、采掘方式及工艺落后、灾害治理不到位、采掘接续“三量”计算不规范、超能力生产、安全基础有差距等突出问题。为严格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有效防范化解煤矿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防范化解采掘接续紧张带来的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全力抓好煤矿安全防范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导致生产组织混乱、瓦斯和水害等重大灾害得不到有效治理等带来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的危害性,清醒认识采掘接续紧张极易诱发煤矿事故、影响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拖累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严重民生问题的严峻性,牢固树立“保安全就是保供应”、“不出事故就是对保供最大支持”的理念,坚决守住安全红线底线;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防止冒险蛮干倾向,始终以如履薄冰的警觉和谨慎严格管控采掘接续紧张带来的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压紧压实安全责任,强化措施落实,努力实现“两个根本”(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确保煤矿生产运行绝对安全,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加强系统管理,严格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坚持系统思维,加强超前谋划,认真落实《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管控采掘接续紧张。 

  (一)加强“三量”动态管控。要健全完善“三量”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矿井“三量”自查分析,规范科学“三量”计算,认真绘制填报相应的图、表、台账,按规定形成“三量”动态报表和分析报告,及时掌握采掘接续情况。除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外,正常生产矿井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应不小于《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最短时间,严禁“三量”数据虚假。矿井“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要及时上报,并主动采取调减产量、减少作业面等方式调整采掘计划方案。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无接续工作面的要主动采取停采措施。 

  (二)强化生产合理布局。两个以上水平、两个以上采区同时生产的矿井,单班入井超500人的“大班次”矿井,开采时间长、生产系统复杂的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灾害严重矿井,承担保供任务的矿井,要加强采掘接续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科学合理布局生产。要大力推进“一优三减”,切实统筹好采掘关系,认真制定并严格落实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方案。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形成完整的水平或者采(盘)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后再进行回采巷道施工;矿井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回采和掘进面个数、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煤前采煤工作面要形成生产安全系统;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规定;煤层群开采时,要留有足够的顶底板稳定时间施工近距离邻近煤层回采巷道;冲击地压矿井正在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间距要符合规定。严禁以掘代采,严禁擅自缩短工作面走向(推进)长度(遇大断层构造带或者煤层变薄带不可采等情况除外),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一个采区(盘区)划分为多个采区(盘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要深入研判能源保供需求旺、开采强度大而灾害治理跟不上等带来的安全风险,深入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加大重大灾害治理力度。严禁擅自减少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钻孔等工程,严禁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降低灾害治理标准、减少灾害治理措施等行为。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开采层。 

  (四)注重科技赋能。要积极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实现智能化采煤、智能化掘进、智能化治灾。要积极应用快速掘进装备、综采支架快速刷扩工艺,以及地面区域治理和“以孔代巷”灾害治理技术等,缓解采掘接续紧张,杜绝靠增头增面、搞人海战术提高产量。 

  (五)加强监督管理。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执行煤矿企业领导下井检查有关规定,检查煤矿针对采掘接续紧张等重大风险制定的管控措施及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并帮助解决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煤矿存在采掘接续紧张有关情形时,要主动调整生产经营指标和考核指标,督促煤矿落实限产或停产措施。坚决杜绝明知煤矿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不切实际的产量考核指标或者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 

  三、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是否存在采掘接续紧张作为重点监管内容纳入执法计划,理直气壮加强安全监管,督促煤矿定期开展自查、分析和报告,并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的通知》(矿安〔2022〕6号)要求如实填报《煤矿采掘接续情况自检表》。同时根据煤矿上报的采掘接续情况建立台账,逐矿排查研判,确定采掘接续紧张和可能出现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名单,精准开展检查执法,督促存在九种情形采掘接续紧张的矿井主动降低产量、调整采掘计划,加大瓦斯、水害等灾害治理力度,直至采掘接续紧张煤矿“清零”,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发生。要加强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驻地监察执法处信息沟通,必要时协同开展专项检查。对2021年集中排查确定的采掘接续紧张煤矿要开展“回头看”,对新报告或检查发现的采掘接续紧张和可能出现采掘接续紧张煤矿,要责令煤矿明确整改责任人,调整生产经营指标,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防止赶进尺、抢进度,确保煤矿接续调整期间生产安全,同时派出监管人员专人驻矿盯守,严防漏管失控。对采掘接续紧张不报告、不落实限产或者停产措施、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擅自减少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工程、钻孔等工程或擅自缩减瓦斯抽采时间、减少灾害治理措施、冒险组织生产的煤矿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列入关闭退出计划的煤矿,要严禁掘进作业,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发现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因采掘接续紧张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采掘接续紧张煤矿监管执法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直至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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