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使全矿山停产(工)8h以上的;
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产(工)24h或采区停产(工)72h以上的;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误揭煤层的;
4、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5、煤矿井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其突出煤(岩)量50t以上的;
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以上的;
7、矿井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一翼回风巷、回风井、风硐)严重失修,致使矿井通风阻力提高30%以上或造成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的;
8、全矿井停电10min以上的或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计划外停风10min以上的;
9、水灾使矿井全部或单水平矿井一翼、多水平一个水平及以上停止生产或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工作面被淹停产(工)96h以上的;
10、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30m2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上的,主要回风巷或一翼进(回)风巷冒顶堵塞全断面的;
11、因管理不善,造成采煤工作面压架、倒架、咬架不能正常生产超过48h的;
12、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水仓满仓溢出的;
13、压风机、风包爆炸或着火的;
14、提升设备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5、井下煤层或采空区自燃,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1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h及以上的;
1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防突措施不达标和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据活动,或者超防突允许进尺采掘作业的;
18、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故意对安全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19、丢失爆破物品或严重违章爆破的;
20、受承压水、老空水等突水威胁,采掘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超突水系数采掘作业或者掘进工作面超探放水允许距离掘进;
21、无计划揭露陷落柱的。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停工)2~8h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产(停工)8~24h或采区停产(停工)24~72h的;
3、煤矿井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其突出煤(岩)量达到10~50t的;
4、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且时间连续超过10min以上的;
5、同一个采掘工作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2次及以上的;
6、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积聚超过规程规定的;
7、井下发生火灾,封闭采掘工作面;
8、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上、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5 m以上的或其他巷道冒顶封闭全断面3m以上的,主要回风巷或一翼进(回)风巷冒顶的;
9、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区水仓仓满溢出的或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10、采区停电超过2h或因停电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超限的;
11、提升设备发生卡罐事故8h以上的;
12、提人设备发生蹲罐、过卷或斜巷运输发生跑车事故的。
三、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产(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造成局部瓦斯聚集超过规程规定的;
3、采掘工作面煤壁片帮长度达5米或其煤量在10t以下的;
4、井下自然发火征兆,但未影响生产的;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6、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下、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5 m以下的,或其他非主要进(回)巷道冒顶堵塞巷道断面2/3及以上的;
7、在用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的;
8、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高值(3%以上)超限的。
四、凡不属于一、二、三级的非伤事故属于其他非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