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目标:
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查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煤矿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正常生产的煤矿,重点是采掘接续紧张或存在采掘接续紧张潜在风险的煤矿。
整治时间:
2023年4月份至12月份。
整治重点内容:
(一)是否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矿井生产衔接和灾害治理规划、计划;生产过程中因生产工艺、装备、技术变化和地质条件限制等确需修改调整计划时,是否编制相关论证报告并报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审批。正常生产矿井年度衔接计划圈定的采掘范围是否在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可采区范围内。
(二)除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外,正常生产矿井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最短时间;是否按要求建立“三量”管理制度,“三量”可采期计算的方法是否符合规定,“三量”数据是否存在造假。
(三)是否存在擅自减少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钻孔等工程,或者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降低灾害治理标准、减少灾害治理措施等行为;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的,是否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五)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或按设计要求形成完整的水平或者采(盘)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后再进行回采巷道施工;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是否符合规定;
采煤前是否形成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是否超过规定;煤层群开采时,是否留有足够的顶底板稳定时间施工近距离煤层回采巷道;冲击地压矿井正在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擅自缩短工作面走向(推进)长度,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
(七)采掘接续紧张煤矿是否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采措施,是否主动报备采掘接续紧张情况,是否仍然超能力组织生产。
(八)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是否存在明知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不切实际的产量考核指标或者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
(九)煤矿采用倾斜长壁布置,是否存在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
(十)是否存在未开展安全风险危险性评价、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且未经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审批的情况下,在采动影响范围内或应力集中区同时布置掘进工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