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晋能控股)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3·20”事故统计核销情况
2023年3月20日,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以下简称梨园河煤矿)井下发生一起职工死亡事故,死亡1人。
3月2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以下简称山西局)组织忻州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成立梨园河煤矿“3·20”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山西局监察执法四处处长担任。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疑似病亡,无法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拟申请核销。
5月8日,梨园河煤矿“3·20”事故调查组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由忻州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会议议定:一是将梨园河煤矿“3·20”事故调查组组长变更为忻州市政府副秘书长。
二是同意事故调查组出具的《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3·20”事故调查报告》,并建议忻州市人民政府向山西局提出梨园河煤矿“3·20”事故核销申请。
5月8日,忻州市人民政府向山西局上报了《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梨园河煤矿“3·20”事故予以核销的请示》,认定该起事故系非生产安全事故,申请予以核销。
山西局接到核销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将统计核销情况在山西局网站上公示7日(6月14日至20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已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进行备案。
10月23日,经山西局第26次局务会审议同意,对该起事故予以核销。现将统计核销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2023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