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应当落实机电设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机电设备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各类机电设备管理、考核等制度,定期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煤矿设备选型和开采工艺选择应当优先选用鼓励类、推广类,严禁使用禁止类的设备和工艺;
煤矿企业原则上不得使用及出售翻新机电设备;
严禁使用非法改装的机电设备、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机电设备。
《办法》指出
设备采购包括确定采购方式、履行采购程序、签订合同(包含技术协议)、进场验收;
设备使用包含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等;
设备处置包括设备转让、盘活和报废。
《办法》要求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发挥好专职监督作用,做好机电设备采购、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将纪检(监察)监督纳入设备管理工作全流程;
民营企业要设立设备管理专职监督岗位,全方位做好机电设备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督促煤矿企业加强机电设备监管,提高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保障水平。
煤炭能源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强机电设备管理。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核,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中,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检验报告、超出资质范围开展检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