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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推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7-30 16:03:15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量:690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推动智能化技术与煤炭产业融合发展,发挥智能化示范煤矿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企业自愿、地方推荐、政府引导”的原则,开展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请你们组织做好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制造的有关精神,组织开展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到2021年底,建成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初步形成煤矿开拓设计、地质保障、生产、安全等主要环节的信息化传输、自动化运行技术体系,基本实现掘进工作面减人提效、综采工作面内少人或无人操作、井下和露天煤矿固定岗位的无人值守与远程监控。

  二、智能化示范煤矿推荐范围

  (一)推荐原则。

  各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智能化示范煤矿推荐工作,突出不同类型煤矿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数量遵循以下原则:正式生产和联合试运转煤矿产能在5亿吨以上的省区6家,产能在1-5亿吨的省区3家,产能在0.5-1亿吨的省区2家,产能在0.5亿吨以下的省区市及兵团1家;产能在2亿吨以上的中央企业6家,产能在2亿吨以下的中央企业2家。

  (二)推荐对象。

  推荐煤矿应为正常生产煤矿、新建(含改扩建)煤矿,不包括停产停建的煤矿,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正常生产煤矿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鼓励获得省级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试点的煤矿申报。

  三、推荐煤矿应具备的条件

  (一)井工生产矿。

  1.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2.编制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方案;

  3.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二级及以上要求;

  4.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配备电液控制系统,采煤机和刮板输送机具备状态监测、远程控制、故障诊断功能,乳化液泵具备流量调节功能,工作面各设备具备协同控制功能,已实现或部分实现远程操控;

  5.掘进工作面设备具备状态监测、故障诊断和自动控制功能;

  6.原煤主运输系统实现集中控制,辅助运输系统实现连续化;

  7.变电所、排水泵房、压风机房、瓦斯抽采站、提升机房、主通风机房等固定场所已实现或具备集中控制、无人值守功能;

  8.洗选生产系统实现集中控制,重要生产区域和岗位已实现或具备智能监控、无人值守功能;

  9.煤矿信息管理网主干网络传输速率应不低于1000Mbps;已建成或部分建成集生产、安全、调度、设备管理、人员位置、洗选、储装运等为一体的煤矿综合管控信息平台,具备对井上下各系统统一协调管控的条件。

  (二)露天生产矿。

  1.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2.编制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方案;

  3.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二级及以上要求;

  4.生产系统已实现动态调度,采场设备具备协同控制功能,采场爆破实现远程监控和危险预警,运输车辆具备实时定位功能,煤流运输线实现集中控制,排土和卸煤设备具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功能;

  5.变电所、排水泵站已实现或具备集中监控、无人值守功能;

  6.已实现或部分实现高陡边坡、排土场、重大危险源等的实时监测,具备预警报警功能;

  7.洗选生产系统实现集中控制,重要生产区域和岗位已实现或具备智能监控、无人值守功能;

  8.煤矿信息管理网主干网络传输速率应不低于1000Mbps;已建成或部分建成集生产、安全、调度、设备管理、洗选、储装运为一体的煤矿综合管控信息平台,具备实现生产决策、安全管理和设备控制统一协调管控的条件。

  (三)新建(含改扩建)煤矿。

  1.完成项目各项审批程序;

  2.井工煤矿参照《煤炭工业智能化矿井设计标准(GB/T 51272)》完成设计并组织实施;

  3.新建、改建及扩建煤矿项目主体工程参照《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T51212)》进行设计和施工管理;

  4.露天煤矿设计方案应满足智能连续或半连续作业、智能安全监控等要求。

  四、推荐示范煤矿的工作要求及程序

  (一)请你们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落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把关,确保推荐程序简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认真组织填报《智能化煤矿申报书》,做好推荐工作。

  (二)煤矿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科学编制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方案(配套建设选煤厂的煤矿申报时,须连同选煤厂一同申报),填写《智能化示范煤矿申报书》,地方煤炭企业按程序向所在地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中央所属煤炭企业按程序向中央企业集团总部申报。

  (三)地方煤炭企业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推荐至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央所属煤炭企业的申报材料,由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出具推荐意见后,推荐至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于2020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申报书、汇总清单)加盖公章后的电子版文档报送至国家能源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 根 010-68555095

  邮 箱:mtshyc@163.com

  附件:智能化示范煤矿申报书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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