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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集团矿用电气防爆检查暂行规定(新煤矿防爆60条)

2020-10-19 09:55:41 来源:煤矿安全生产网 浏览量:584
		          

晋煤集团矿用电气防爆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井下电气产品技术发展需要,保障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国家防爆电气标准》、《井下防爆电气(器)设备检查标准的修改补充规定(试行)》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晋煤集团所管辖范围内所有矿井(包括各子分公司)井下和地面具有瓦斯、煤尘爆炸环境中使用的防爆电气(器)设备及连线电缆。

第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产品“铭牌”,未取得“防爆合格证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为失爆,“煤安标志牌”、 “铭牌”丢失为不完好。

第四条 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包括本安设施)入井前必须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入井许可证”,粘贴“入井防爆检查合格证”方可下井使用,现场检查无“入井防爆检查合格证”或“入井防爆检查合格证”期限超过一年为失爆。

第二章 壳体

第五条 凡是转轴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应有隔爆轴承盖,轴承完好,轴承盖无破损,否则为失爆。

第六条 隔爆壳变形长度超过50mm,凹凸深度超过5mm为失爆。

第七条 隔爆壳开焊为失爆,内外壳锈蚀严重、有锈皮脱落为失爆;油漆皮离层,脱落为不完好。

第八条 隔爆外壳上的观察窗内密封衬垫必须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覆的不燃性材料制成,当外壳净容积不大于100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6mm,当外壳净容积大于100 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9.5mm,否则为失爆。观察窗玻璃表面伤痕深度小于1mm为不完好,大于等于1mm为失爆。观察窗玻璃松动为失爆。

第九条 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隔爆腔与本安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否则为失爆;穿越隔爆腔的接线座有裂缝为失爆。

第三章 电气设备防爆面

第十条 隔爆结合面的间隙和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为失爆。

1、非螺纹隔爆接合面的间隙和宽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

接合面类型接合面最小宽度L/mm最大间隙/mm
容积≤100(cm3)100<容积≤500(cm3)500<容积≤2000(cm3)容积>2000(cm3)
平面接合面、圆筒形接合面或止口接合面60.30---
9.50.350.350.08-
12.50.400.400.400.40
250.500.500.500.50
旋转电机转轴接合面滑动轴承6 9.5 12.5 25 400.30 0.35 0.40 0.50 0.60- 0.35 0.40 0.50 0.60- - 0.40 0.50 0.60- - 0.40 0.50 0.60
滚动轴承60.45---
9.50.500.50--
12.50.600.600.600.60
25 400.75 0.800.75 0.800.75 0.800.75 0.80

2、转盖式或插盖式隔爆面的最小有效宽度不小于25 mm,间隙不大于0.5mm。

3、如果操纵杆的直径超过了表1规定的最小接合面宽度,其接合面宽度应至少等于其直径,但不必超过25mm。

4、螺纹结合面、粘结结合面等应符合GB3836.2—2010规定。

第十一条 对隔爆面上局部出现直径不大于0.5 mm,深度不大于1 mm的砂眼,在40、25、15mm宽的隔爆面上每1㎝2不得超过5个;10mm宽的隔爆面上,每1㎝2不得超过2个,否则为失爆。

第十二条 隔爆面划伤为不完好,其深度与宽度大于0.5mm为失爆。隔爆面划伤宽度或深度有一项大于0.5mm,它的投影长度大于隔爆面宽度的1/2或无伤隔爆面有效宽度小于表1规定值的2/3为失爆。

第十三条 隔爆面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6.3μm,操纵杆的粗糙度应不大于3.2μm,否则为失爆。

第十四条 隔爆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有“云影”为不完好,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失爆。(云影: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

第十五条 隔爆面上不得涂有油漆和硬杂物,否则为失爆(如无意造成的油漆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八分之一为不完好)。

第十六条 隔爆面应磷化或涂以适量的凡士林油等合格的防锈油(磷化后也可涂凡士林油),磷面脱落并未涂防锈油为失爆。涂油应在防爆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

第十七条 采煤机、掘进机、连采机等主要设备电气控制箱现场检查不能正常打开为失爆。

第四章 电缆引入装置

第十八条 高压电缆的引入装置应采用浇铸固化密封方式,填料的填充深度须大于电缆引入孔径的1.5倍(最小为40mm),否则为失爆。不得采用铠装电缆套密封圈进喇叭咀的连接方式,否则为失爆。

第十九条 电缆压线板未压紧电缆为失爆,电缆压紧后的直径比原直径减少10%及以上为失爆。

第二十条 没有接线的电缆引入装置分别用密封圈和金属挡板、金属圈依次装入、压紧,否则为失爆;采用已使用过的密封圈为不完好。高压隔爆装置备用接线咀可不加装密封圈,但必须使用同等厚度的法兰和堵板或用绝缘胶堵死,否则为失爆;法兰、堵板与高压隔爆装置结合面宽度、间隙、粗糙度按防爆面考核。

第二十一条 接线电缆引入装置的金属圈应装在密封圈外面,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二条 金属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于2mm,否则为失爆。金属挡板、金属圈生锈或涂有油漆达其面积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为失爆,否则为不完好。

第二十三条 接线咀压紧要求: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应符合表2规定,压紧后应外露有螺扣,用单手正向用力拧不动为合格;卡兰式接线咀压紧后要留有不小于1mm的余量,用单手晃动喇叭咀上下左右无晃动为合格,否则均属失爆。

表2 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

外壳净容积(L)最小拧入深度(mm)最少啮合扣数
V≤0.15.06
0.1<V≤2.09.0
V>2.012.5

第二十四条 接线咀压线板压接电缆时应平行压紧,压紧螺丝应上满扣,否则为失爆;两压紧螺丝入扣差不应大于5mm,否则为不完好。接线咀只限使用一个金属圈,不得垫压其它杂物,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五条 接线咀严禁朝上(本安型接线盒除外),否则为失爆。接线咀外部有缺损,但不影响防爆性能为不完好。

第二十六条 电缆护套伸入器壁小于5mm或大于15mm为失爆,电缆直径较大而不能进入接线腔时,可适当将伸入接线腔部分电缆护套锉细。

第二十七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喇叭咀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喇叭咀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控制线、信号线接线咀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均属失爆。

第五章 密封圈

第二十八条 密封圈必须使用邵尔氐硬度45--55的橡胶制造,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九条 密封圈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如有一项达不到均为失爆。

1、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3规定值。

表3 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

D(mm)D0-------D(mm)
D≤20 20<D≤60 D>60≤1 ≤1.5 ≤2
备注:D:表示密封圈外径,D0:表示进线装置内径

2、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不超过1mm,芯线截面积4mm2及以下电缆密封圈内径不应大于电缆外径。

3、密封圈的宽度不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且不小于10mm。

4、密封圈的厚度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70 mm2及以上的电缆除外),且不得小于4mm。

第三十条 密封圈修整后应整齐圆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大于等于2mm为失爆,小于2mm为不完好。

第三十一条 密封圈的同心槽线应朝内,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二条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或涂润滑类油脂,否则为失爆。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时为失爆。

第三十三条 密封圈分层严重内凸达宽度的1/3以上者(或挤入腔内3mm以上)为失爆。使用的密封圈内分层破损或密封圈老化均属失爆。

第六章 紧固件

第三十四条 隔爆面紧固件应完整、齐全、可靠,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五条 紧固隔爆面螺栓的螺母必须上满扣,否则为失爆;同一紧固部位螺母、螺栓其规格应一致,螺纹裸露部分为1至3扣,否则为不完好。

第三十六条 紧固螺钉深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等不小于螺纹直径的1.5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则螺钉必须拧满螺孔,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七条 隔爆面紧固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弹簧垫圈与螺栓规格一致,弹簧垫应压平),螺栓松动,无弹簧垫(或背帽)和弹簧垫圈不合格均属失爆。

第七章 电缆与连接工艺

第三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进出线电缆不得有破口、羊尾巴、鸡爪子、明接头,10米范围内两台电气设备的连接电缆不得出现中间接头,否则均属失爆。

第三十九条 接线咀电缆出口处应平滑,出现死弯致使橡套电缆(包括控制线、信号线)绝缘外护套与相线的绝缘橡胶分层为失爆。

第四十条 所有电缆的连接应采用合格的连接装置(或有国家级合格证明的材料),否则为失爆。

第四十一条 接线应采用卡爪或专用的接线头连接导线,螺母下应有弹簧垫或采用双螺母,不得压芯线绝缘外皮,芯线压紧后裸露部分距卡爪(或平垫圈)的最近端不得大于5mm,否则为不完好。芯线未压紧为失爆。

第四十二条 高压铠装电缆的连接有连接器未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的接头为失爆。高压电缆的连接,一律采用压接技术,接线柱使用压线板压线时,压板凹面一律朝下,否则为不完好。

第四十三条 井下使用带有屏蔽层的电缆接线时,必须将屏蔽层处理干净,否则为失爆。

第四十四条 电气设备内保护接地线未接为失爆。接线腔内地线长度应适宜,以松开线咀卡兰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脱为宜,否则为失爆。接地螺栓、螺母、垫圈不允许涂绝缘物,否则为不完好。

第四十五条 接线腔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和水珠,使用铠装电缆的接线腔内不允许有油,否则为不完好。

第四十六条 隔爆接线腔内导线的电气间隙应符合表4规定值,否则为失爆。隔爆电动机斜面接线盒(端盖)严禁反装,否则为失爆。

表4 隔爆腔内导线的电气间隙

额定电压(V)电气间隙(mm)
380V及以下6
66010
114018
330036
600060
10000100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七条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的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否则为失爆。

第四十八条 开关内隔离开关应与负荷断路器、接触器在电气或机械上联锁,否则为失爆。

第四十九条 插接装置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销,当断开时插销不得带电,否则为失爆。

第五十条 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和影响防爆性能的附属元件必须齐全、完整、可靠,损坏、拆除或失效均为失爆。

第五十一条 电动机无风叶,风叶损坏,外壳变形严重,通风孔被杂物堵塞1/2及其以上者按失爆论处。

第五十二条 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监测监控设备按失爆论处。

第五十三条 井下电气设备及设施显示系统应准确无误,不能显示或显示不完整的为不完好。

第五十四条 电气设备的按钮松脱弹簧外露为失爆;各类触摸按钮外皮破损为不完好。

第五十五条 对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防爆检查按《晋煤集团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防爆检查标准》执行。

第五十六条 进口电气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方可下井使用,否则为失爆。其接线咀、密封圈等若不符合本标准规定,但能保持其设备原有性能者,检查中不按失爆论处;其它仍执行本标准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安型电气设备必须保持其出厂原有性能。

第五十八条 在矿井井下和地面具有瓦斯、煤尘爆炸环境中试验新型电气设备设施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否则按失爆论处。

第五十九条 隔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GB3836.1、GB3836.2、GB3836.13、GB50417-2007及其它法规条款要求。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机电处,《晋城煤业集团矿用电气防爆检查暂行规定》(晋煤集机【2009】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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