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分几种类型及规定?
答: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 6.0Mt/a及以上;
(2) 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
(3) 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
(4) 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5)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2级级差及以上。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6h。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