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是矿用灯具或工矿灯具的简称,矿井里用的特制照明灯具的统称。通明电器研发销售的矿灯适用于煤矿井下有瓦斯(甲烷族)煤尘爆炸危险的场所;井底采区巷道,亦可在有淋水较大的基建矿井巷道及硐室中使用。主要用途:用于矿山、石油、化工、铁路、运输、仓储等存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的环境中安全照明、抢险救灾照明。
特别适合煤矿井下、隧道及各种地下工程、人防工程。
适用人员:管理干部、安全检察人员、通风管理人员、机电维修人员及井下流动作业人员。
矿灯的照明部分:由灯头壳和安装在灯头壳内的反射器、 灯泡、 灯面玻璃、 灯头圈等零部件组成。
矿灯的额定电压应不大于6V, 额定电流应不大于1.5A,额定功率应不大于6W
锂电矿灯为携带型,由灯头、电缆和蓄电池( 包括锂离子蓄电池、 安全保护装置和蓄电池槽等) 构成,灯头内至少设有 2 个光源, 灯头可固定在矿用安全帽上。适用于石化、电力、矿井、消防、冶金等易燃易爆场所作为移动照明。
矿灯充电注意事项
1、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
3、当电池不需要继续充电时,应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º,切断充电回路。
4、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º。
5、充电前应仔细检查透气盖是否堵塞,保持排气畅通,发灯前检查紧固件,不许松动。
6、使用过的矿灯,应充足12小时,充电电流降至0.1安以下,否则应使用备用灯。
7、红、灭灯的电池应及时更换、检修。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 为了加强矿灯的收发管理,矿灯的领用必须实行定人、定灯、定收灯窗制度,矿灯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若矿灯钥匙丢失,须立即向灯房挂失,并交钱更换矿灯锁。
二、 本矿灯房管理方式采用:“矿灯上锁制”由矿灯使用人员下井时,自行到充电房开锁领取,钥匙自行保管,灯房留一把,以便于维护。出井时自己将灯在窗口交还。
三、 领取矿灯时必须依次排队领取矿灯,矿灯使用必须实行“三固定”“二对号”若本号矿灯有故障且不能立即修复使用时,只能领取机动灯,救护队的矿灯非救护队员不得发放领取。
四、 凡下井员工实行一人一灯制,对临时用灯或外来人员采用由矿调度室开条向充电房暂借矿灯使用的办法。
五、 每个下井员工取灯时,应对亮度和外观进行检查,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充电工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不完好的矿灯出机房下井。
六、 矿灯在上架充电前,充电工要进行检查,符合上架充电条件后再上充电架,上架时应注意电流表指示,等表稳定后方可离开,如表针指示不正常应及时通知矿灯房值班人员。
七、 严禁将矿灯带回家去作与工作无关的照明,违章罚款。
八、 严格执行矿灯考勤,并累计出勤数,不得漏考,否则罚款,领取的矿灯出井后必须立即交还灯房,,使用时间超过16小时(特殊情况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矿灯过放电损失时,根据矿灯现行使用价值进行赔偿。
九、 收回的矿灯要认真清洗检查,不得缺件和损坏,并且做好红灯登记。
十、 下井人员严禁私自拆卸矿灯,如发现有私自拆卸矿灯者,一律按失爆论处。
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一 矿灯收发前要严格检查,发出的矿灯要完好,严禁失爆,若因充电工在收发灯过程不负责,损坏零部件的,要赔偿损失费。
二 按时对矿灯电解液比重及数量进行检查和调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矿灯损坏者,赔偿矿灯新价的20%。
三 提矿灯时,要手持矿灯电瓶,严禁提灯线乱甩,若因此造成灯头或电瓶损坏者,按其损坏部位加价赔偿。
四 凡调离井下人员。由本人负责将矿灯钥匙交还机电工区,若未交还而造成矿灯及自救器丢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损失。
五. 若丢失矿灯,新的按厂价、旧的按八折赔偿,以旧换新者,按丢失矿灯赔偿。
六 爱护矿灯充电设备,保证充电设备完好,凡发现损坏设备者,由值班充电工当场记下姓名、矿灯编号,对所在科、区队按价罚款,由科、区队在落实到个人,若值班充电工未发现损坏者,则由值班充电工照价赔偿。
七 矿灯必须人人爱护,严禁敲打,收回的矿灯要严格检查,打坏灯头或损坏灯线者赔偿损失,打坏电池者赔偿费用按新电池厂家的价格计算。
八 严禁私自打开灯头闭锁螺钉,严禁打开自救器的封带,若私自拆开灯头或封带造成损失者,要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