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灭火高分子材料
【规程条文】第二百五十九条 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
【执行说明】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在井下使用过程中存在伤害人员、腐蚀设备、污染环境,甚至产生高温,引发矿井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等危险。为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范事故,煤矿在使用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性、环保性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
1.原材料及混成料对人体的危害,混成过程及喷、注过程产生的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控制及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2.原材料及混成料对设备腐蚀危险性,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3.原材料及混成料对井下工作环境、水环境的污染程度。
4.混成过程、喷注过程产生温升时,引发矿井火灾和诱发瓦斯煤尘爆炸的危险性,及其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5.混成料的阻燃、抗静电特性。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措施,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使用的各类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应当符合《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技术条件》(AQ 1087—2011),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应当符合《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技术条件》(AQ 1088—2011),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应当符合《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AQ 1089—2011),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应当符合《煤矿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AQ 1090—2011)等的规定,应当建立产品到矿验收、抽检制度。
2.原材料属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存储和运输,严禁将不同组分材料混放、混运。
3.所有化学材料应当采用密封包装,包装容器上必须有牢固、清晰的标识,标志上应当按《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的要求,以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志符号明确标示出本材料的潜在危害性及其防范措施。井下存放应当选择围岩条件好、无淋水、通风良好、周围50m范围内无其他杂物的地点,并配备消防设施。
4.从事施工操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操作时必须佩戴好与所使用的高分子材料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防护眼镜、口罩、工作服和胶鞋等。
5.应当编制专门的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和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喷、注作业地点人数,监测空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井巷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喷、注过程可能产生温升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定的喷注量和喷注速率,并监测喷注地点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