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井巷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编制和贯彻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之。把安全责任仔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个人。认真实行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在布置安全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安全。、布置安全工作要有内容、 有针对性、有措施、有人负责、事后有检查。
2、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检查员、各掘进班配备瓦检员 ,负责检测工作面的CH4、CO、CO2、H2S、SO2的浓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就停产:安全了、再生产’的原则。
3、 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和岗位培训, 经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坚决杜绝“三违“ 现象的发生。教育员工时刻注意“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4、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和“一炮三检”的制度,完善顶板管理、瓦斯管理、放炮管理各项措施。
5、 加强劳动保护.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
6、 坚持文明施工,操作前先清除妨碍操作的障碍物,为劳动作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7、 坚持把好操作质量关.以合格的工作质量和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
8、(1)严禁携带烟草及一切发火物品下井,严禁在井下吸烟及
引发明火.
(2)入井人员佩戴安全帽,携带矿灯及自救器.
(3)严禁在井下扒乘各种车辆.
(41井下严禁打闹和睡觉.饮酒后不得下井。
(5)每项工程开工前.都必须编制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并认真地向全体施工人员贯彻,否则不开工.操作者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6)巷道交叉口必须设有路标.写明所在位置、名称.并指明通往地而的安全出口万向。(7)电机车司机、绞车司机必须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司机必须经常检修自己的机车.发现隐患及时修理
(8)机分运行时.不准上下车、搬道岔 摘持钩,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后挂矿车必须用插销插好、插紧。
(9)井上下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接近巷道口、道岔、弯道、来往人多等处,必须减速.发出警告。
(10)放炮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严禁非放炮人员从事放炮工作,在顺直巷道中躲炮距离, 距放炮工作面不小于100米,转弯 巷道不小于75米。
(11)装药前、放炮前,必须检测瓦斯,如果瓦斯气体含量超过l%时,严禁放炮,无封泥眼严禁起爆,炮泥长度不得少于炮眼的一半。
(12)瞎炮要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要向下班交待清楚。
(13)对冒顶高处、报废巷道和易聚瓦斯地点,均应设置瓦斯检查记录牌。
(14)瓦斯检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瓦斯检查员要按作业区配齐.检查员在自己负责的区域内不得漏检 不得空班; 并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当发现异常情况及瓦斯超标时,应立即向工地负责人报告和通知当班工作面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工作面,通知风 机同机加强通风。
(15)工作面的风流必须畅通、新鲜.掘进工作面不准停风;当停电或停风时,井下工作人员应全部停工上井。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煤巷不得超过6米,岩巷不得超过10米。
(16)因停电而受到风影响的所有工作面,都必须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测,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17)井下配电、用电及电控设备都必须采用防爆设备或器材,不得使用失爆的电气设备,器件。井下严禁使用绝缘不良或非阻燃的电缆,不准有“鸡爪子”或明接头。井下电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接电。
9、 火工材料安全措施
如果在施工中确需使用火工材料的,应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使用:
a)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火工材料的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负总责,发生火工材料外流和安全事故的,分别根据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
b) 应购置保险柜用于存放雷管,不得将火工材料乱堆乱放,违者处以罚款500元。火工材料临时存放点如需搬迁,应经保卫部门同意,否则,不予供应火工材料,并处以罚款500元。
c) 使用火工材料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后果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有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仓管员发放火工材料时,应凭证发放,严禁将火工材料给无证人员使用,同时对领用或退库的火工材料,仓管员、爆破员、监炮员应同时签字证实,并按实记录,违者视情况轻重对每人次处以罚款100-500元。
d) 使用火工材料的各种登记表格的填写,必须规范、及时、真实、完整的,并应准确到每发雷管,每箱炸药,做到帐物相符,对物不符但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按雷管100元/发,炸药100元/公斤进行处罚;对帐物不符又能说明理由的,依前述规定加倍处罚;对代替签名或签名不完整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100元。
e) 从临时存放点领取火工材料前往作业场所时,严禁雷管、炸药混拿;在加工药包时严禁吸烟,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加工,违者每人次罚款300元。
f) 严禁私藏、挪用、转借、自制出售火工材料,违者按雷管1000元/发、炸药1000元/kg进行处罚。因违反本规定导致火工材料流向社会的,按前述规定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g) 领往作业现场的火工材料必须有人看管,当班使用或当班所 剩火工材料应按时退库 ,违者按雷管100元/发, 炸药50元/公斤处以罚款。
h) 装药时只准用木棍、竹筒进行送药 ,禁用铁器类物品捅推药物.违者每人次处以罚款500元。
i) 点炮之前必须发出信号,做好安全警戒工作,警戒指挥人员 应选择安全地点或在掩体中避炮;炮响完毕, 经确认安全后, 方可发出信号,撤除警戒,违者每次处以罚款1000元。
j) 对瞎炮的处理, 应采用在瞎炮炮眼旁300mm处,与瞎炮眼平行打眼爆破,消除睛炮的办法。禁止从炮眼中直接掏出起爆药包,违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k) 必须严用遵守业主保卫部门火工材料专管局和保卫部门委 派监炮员的管理、指挥和检查监督。
l) 工程结束或告一段落,不再需要使用火工材料或暂时不用 火工材料的,均应将所剩火工及时返回炸药总库,并及时办理注销供应或临时停供手续。
10、 机电安全技术措施
(1) 非从事专业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或玩弄机电设备及装备
(2) 施工现场不允许乱扯电线进行照明使用。
(3) 施工现场的搅拌机、提升机电 ,下雨时要用防水材料盖好
(4) 施工现场要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所安装的电气设备线路均应按照正规的接线方式接线,严禁出现线路脱皮裸露导线,导线搭地,线头接头严禁有“鸡爪子”“羊尾巴”,接地线要有较好的接地性能。
二、井下灾害防治措施
1、 粉尘防治
岩石巷道采用湿式打眼,爆破时采用水炮泥,爆破后工作面洒水降尘,作业人员佩带防尘口罩。
2、 有害气体的防治措施
(1) 采掘工作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有害气体不超过下表的规定(所有有害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0.0024
氧化氮(换算二氧化氮NO2)0.00025
二氧化硫SO20.0005
硫化氢H2S0.00066
氨NH30.004
(3) 确保井下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保证通风系统畅通无阻。
(4)建立瓦斯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