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系统技术管理要求
一、矿井通风
第一条 井下回风巷道断面:突出矿井和90万吨/年以上矿井采区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和总回风巷、新掘回风巷道断面不得小于16m2;90万吨以下矿井新掘回风巷道断面不小于12m2,所有矿井现有回风巷道断面不小于8m2,新扩修的回风巷道断面不得低于12m2;不得在回风口吊挂风筒,回风联巷交叉口支护不准架设棚腿,保持回风顺畅。
第二条 矿井通风阻力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要求,进风段、用风段、回风段的通风阻力宜分别占总阻力的25%、45%、30%,矿井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时,公共风路的阻力不大于能力较小主要通风机的30%。
矿井通风阻力及其分布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取系统网络优化、扩巷降阻等措施。
第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每一水平、每一采区都应具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每一采区的进风直接从矿井(水平)进风巷引入,回风直接进入矿井(水平)总回风巷;严禁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严禁将采区、采掘面布置在受两台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角联风路上。
第四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多煤层联合开采的采区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不得行人;专用回风巷各入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特殊情况回风系统内需要工作时,制订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且采掘工作面放炮时,回风系统全部停电撤人。
矿井总回风巷及专用回风巷内不应敷设电缆(本安电缆除外)。
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的确需串联通风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突出煤层中的采掘工作面、近煤层岩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串联通风。采煤工作面采用非“U”型通风方式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不得对口布置;工作面回风巷与采区回风巷应采用顺交联接;井下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道内不得设置任何控风设施。
第七条 巷道贯通,提前制定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前的准备工作,提前建好通风设施。贯通当班,通风科、通风队派专人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工作,检查瓦斯和供风情况。贯通后,停止其它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通风系统经调整稳定后,方可恢复其它工作。
第八条 矿井每旬测定一次井下风量。矿井、水平、一翼、采区进、回风巷设置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应设测风点。掘进工作面分别在风筒出风口向外20~40m和距掘进工作面回风口10~20m适当位置设置测风点,作为风筒出口风量和风机吸风量测风点;测风站、测风点均应悬挂测风记录牌,记录牌应包括风量、风速、瓦斯、温度、断面、日期、测风人员姓名、地点等内容。矿通风科应根据井下风量供需情况变化,每月作一次井下风量调整计划,报矿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