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底煤业矿井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矿井防灭火工作,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矿井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1、我矿所开采的煤层经鉴定,自然倾向性都属Ⅲ类,为不易自然煤层。 2、矿井必须有完善的井下消防管路,可与井下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共用。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即”三通阀门”且阀门上必须安设有短节),但在皮带输送机的巷道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且在应急状态下地面生活用水能进行补充供水。 3、矿井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按照国家有关防灭火规定应制定相应的防灭火措施和制度。 4、矸石山、木料场、炉灰场距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5、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暖风道和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6、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8、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贮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9、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变压器油、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0、井下火药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砂箱、消防钩、消防锹、消防斧等。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 11、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2、每季度应对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3、皮带运输要有烟雾等综合保护装置,必须完善可靠,并在安全监测系统中完善火灾监测。 14、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回收封闭工作,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全部封闭采区。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的,”一通三防”科有权强行密闭,并组织分析、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15、”一通三防”科应定期组织对井下气体进行分析化验,分析结果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16、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回采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17、构筑采空区永久密闭时必须严格按通风技术质量要求施工,封闭严实。不得漏风。封闭位置应选在无漏顶、冒顶的地点。 18、编制设计、作业规程及措施时必须有防灭火的具体安全技术措施,考虑防灭火的需要,如构筑密闭位置、所需巷道长度、巷道顶板、就、支护等,还要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完善和系统稳定。 19、各队组必须及时清扫巷道中的浮煤,冲洗巷道积尘。煤体原始水份小于4%的采煤工作面应实行煤层注水。 20、瓦检员在巡回检查中必须检查各个作业地点的气温,每周对井下的密闭、停风区进行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水温等检查,检查结果及时汇报”一通三防”科。对于已有发火危险或出现发火征兆的地点应缩短监测周期,并取样化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