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技术管理规范
一、一般规定
1、机构设置
⑴各矿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负责分站及各种传感器的安装、调试、校正和回收。
⑵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安全监测工,安全监测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2、装备要求
⑴所有生产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⑵所有采面及掘进头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T1,并在回风流中另设一个甲烷传感器T2,还应在工作面上隅角设一个甲烷传感器T0,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的采煤(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⑶串联的采、掘头面,在被串联的采掘头面进风巷、被串风机前安设甲烷传感器。
⑷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
⑸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⑹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⑺回风巷道中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⑻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⑼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⑽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地面投放站内距房顶300m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井下临时抽放泵站内下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⑾采区或矿井总进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重点头面可按要求设置风速传感器。
⑿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时回风巷内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⒀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时应设置温度传感器,主要机电峒室可设温度传感器。
⒁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⒂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⒃矿井主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负压传感器。
⒄矿井主风机、主要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⒅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⒆矿井应有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有序。
3、对安全监控设备的要求
⑴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通过煤炭行业标准化归口审查,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型式检验,并取得“MA标志准用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煤矿安全监控设备,还必须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防爆检验,并取得“防爆合格证”。
⑵爆炸环境的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⑶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间距应符合《规程》要求。
⑷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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