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技术对策措施
(1)井下空气成分应符合《规程》规定。
(2)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在2℃以上。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应停止作业。
(3)矿井需要的风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4)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5)矿井应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应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6)掘进贯通巷道时,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应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应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应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应停止作业,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进行爆破作业。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处应有专人警戒。
(7)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应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应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8)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应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9)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10)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1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其他特殊情况,工作面应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12)采空区应及时封闭。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封闭采区。
(13)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应可靠。倾斜运输巷中不应设置风门;如果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措施。
(14)矿井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主要通风机应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应封闭。
②主要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