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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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总结我国煤矿防灭火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防灭火措施》,共分六章。
第一章、责任分工
1、本矿防灭火工作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
2、安通科负责自然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以及日常井下明火管理。
3、机电科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4、技术科负责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然火灾和外源火灾。
5、采煤队及各工程队负责各自煤区域内的电气火灾和日常明火管理。
6、供销科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财务科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章、采掘工艺方面的预防
1、我们现采煤层虽属自燃煤层,采掘过程中凡出现下列现象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按自然煤层对待。
①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②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2、出现如下预兆之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①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②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③煤、岩、空气和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
④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3、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燃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持方式。
4、在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
5、开采自燃煤层,技术科应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范围。
6、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15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7、所有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报矿长、矿总工批准,
8、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的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9、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帕。
10、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否则,这种设计的阻力不宜超过100帕。
11、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扇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用于井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反风系统必须在10分钟内完成反风操作,实现反风,反风后进入火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