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031瓦斯抽放上巷(中段)JD-4绞车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区 长
分管区长
机电区长
技术主管
编 制 人
编制时间:2012年2月27日
提报单位:采一区
会 审 意 见
会审地点会审时间2012年2月27日
参 加 会 审 单 位 及 人 员
通风部机电副总工程师
机电动力部总工程师
安监部
总工室
1031瓦斯抽放上巷(中段)JD-4绞车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一、技术要求:
1.所选JD-4绞车技术参数:
电动机额定功率:P=55kW;钢丝绳直径:Ф=21.5mm;
容绳量:L=850m;平均静张力:F=43kN;
平均绳速:V=1.27m/s;最大绳速1.60m/s
2.绞车司机必须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3.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和维修,加强对轨道的维护,定期检修。
4.绞车所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低于6.5 ;使用中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磨损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面积之比不得超过10%;绞车钢丝绳绳头必须与卷筒牢固卡住。
5.绞车使用前,必须打2棵戗柱和4棵压柱,其木柱最小端直径不得小于Φ200mm,每次使用绞车前必须检查戗柱、压柱是否牢固可靠。
6.在绞车前方1米处安设钢筋防护网,防止钢丝绳返弹伤人。
7.绞车刹皮与滚筒的接触面积不得低于90%。
8.绞车制动后,制动闸手柄与水平线夹角不得小于45°。
9.提放物料时,绞车滚筒上必须预留5圈以上摩擦绳。
11.根据验算(验算结果见后)该绞车选用6×19-Φ24-1570钢丝绳。
二、安全措施:
1. 电气设备严禁有失爆现象,否则严禁使用绞车。
2.在提放车前,绞车司机必须对绞车及开关附近的支护情况进行详细的检查和确认,有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隐患时,必须进行处理,否则严禁提放车。
3.必须使用声光双向电铃信号装置(或防爆对讲机),信号要灵敏可靠,听不清信号不准提放车。联系信号规定如下:一次长铃——停车;连续两次铃——提车;连续三次铃——放车;严禁用“口喊”“晃灯”或其它方法代替信号。
4.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
5.每次只能提放一个车,严禁多挂车;
6.严禁用其它物件代替连接器或违章使用不合格的连接器。
7.每次提放车前,必须先对绳头进行检查,绳卡要齐全紧固,首尾绳头不得颠倒使用,严禁不挂尾绳进行提放车。
8.每次提放车前,必须有专人检查所提物件是否捆绑牢固可靠。
9.钢丝绳绳头采用插接型式时,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30倍;
10.用绳卡卡绳头时,不得少于4个绳卡,钢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