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57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158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第159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160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系统必须具有防雷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工作,1台备用。
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161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162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隔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163条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164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的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165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值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166条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第167条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168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CH4≥1.5%CH4<1.0%CH4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CH4≥1.5%CH4<1.0%CH4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1.0%CH4≥1.0%CH4<1.0%CH4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本规程第136条所规定的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1.5%CH4≥1.5%CH4<1.5%CH4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专用排瓦斯巷≥2.5%CH4≥2.5%CH4<2.5%CH4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