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李晖、赵玉清、赵玉辉、刘云霄、夏慧兵、谭潇、李尚军、刘祎哲、王恒、李瑾、刘云涛、刘志军、胡海军、李大生、江洪清、朱林、蔡稳成、印明昊、曹敏、何源、史宝中、常进军、王守龙、杨以民、丁百川、郝虎管、李浩、王翔丙、徐杨、黄海龙、苗耀武、张文杰、郑行周、王素锋、刘晋明、王铁根、邹德仑、黄体伟、牛军、陈东科、孙庆国、孙洪灵、陆南、乔铁峰、井健、梁子荣、栾龙龙、徐义明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指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行政法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部门规章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五、程序
1.行政许可类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2.行政检查类
编制计划——制定检查方案——实施检查——书面记录——现场处理。
3.行政处罚类
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移送。
4.行政强制类
(1)查封扣押
审批——告知——执行。
(2)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
催告——批准——执行。
(3)加处罚款
告知——催告——决定——送达——申请强制执行。
(4)拍卖抵扣罚款
催告——决定——送达——执行。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